《建规》5.5.17明确了公共修建的清静疏散距离,但没有地下部分的相关要求,地下修建的清静疏散距离,可依据地下、地上修建的防火脱离情形,酌情处理:
一、外地下、地上修建之间釆取严酷的防火脱离步伐,清静疏散各自自力时(图示1、图示2),地下、地上修建可视为两个差别的修建,清静散距离可参照以下要求处理:
1、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地下修建,清静疏散距离可参照单、多层公共修建的相关划定确定。
2、地下部分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大于2层的地下修建,清静疏距离应参照高层修建的相关划定确定。
二、外地下、地上修建不可完全脱离(好比地上修建的中庭下沉至地下窒,图示3)或清静疏散不可完全自力时(好比共用清静出口,图示4)时,清静疏散距离除知足第一项要求外,尚应切合下列划定:
地下修建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清静疏散距离等,应比照地上修建要求,以较高要求为准。好比,关于地下修建只需要接纳关闭楼梯间的情形,如地上部分接纳了防烟楼梯间,则地下部分也接纳防烟楼梯间,关于地下修建只需要按多层民用修建确定清静疏散距离的情形,如地上为高层修建,则地下部分也按高层修建要求确定,等等。